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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上海市民立中学学籍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上海市民立中学学籍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上海市民立中学学籍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使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我校教育质量,根据上海市教委和静安区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旁听;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条例办理。   
第一章入学注册
第一条  学生按静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制定我校具体招生方案(包括推荐学生、有特长学生的招学生等)报静安区教育局批准实施招生新生。
    第二条  学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校长室统一向新生发出。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民立中学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民立中学学生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延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民立中学学籍处理;初中学生未到其他学校报到过的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45条规定,予以处置。
    第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须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班主任应在开学二周内,将来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初中学生按《上海市实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45条规定,予以处置;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第四条 经学校校长室研究同意的插班学生(转入、借入、旁听等)凭转学证书、借读证明或其他学历证明与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评价手册、学生学籍卡、健康卡、体育合格证等),高中转入学生还须静安区教育局基教科的转学介绍信、高中学生社会实践鉴定表等,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并按排进相应的班级   
第五条新生入学,如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骗取学籍的,由学校报静安区教育局批准,取消其民立中学学生学籍。   

第二章转学、借读、旁听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变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至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无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如申请转学的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在校学生申请转出,需经班主任同意,运动员、艺术特招学生还须有有关部门同意,并带学生证、图书卡及总务科结清学校其他费用单等,方可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
    第八条  本市学生转入,应符合市、区教育局和民立中学招生、转学办法.经校长室同意应,持有转学证明或学历证明和学生评价联系册及有关学生学籍材料,方可办理,高中学生还须静安区教育局基教科的转学介绍信,方可办理。
    第九条  非本市学生转入,应符合市、区教育局有关非本市学生转入本市学习的有关规定,经校长室同意,持有户籍证明、静安区教育局基教科的转学介绍信、转学证明或学历证明和学生评价联系册及有关学生学籍材料,方可办理。
    第十条  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符合市教委有关借读条件者,经静安区教育局同意批准,方可在本校借读。借读生毕业。后要求继续在本市借读,应重新申请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二条 未被上一级学校入取的学生或在同类学校取得学籍的学生,符合民立中学招生、转学办法,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校长室同意批准,可办理相应年级的旁听。旁听学生无民立中学学生学籍,不参加民立中学学生的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旁听学生在民立中学如有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经教育无效的,将上报校长室批准取消旁听资格,退回原学籍学校。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考核分学业成绩考核和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须有学期总评和学年总评成绩。学生思想品德评定由思想品德评语、思想品德等第组成,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的学期总评成绩、学年总评成绩及学生思想品德评语、思想品德等第记入学生学籍卡与学生评价手册。
第十四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二种。各科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听力测试,实验、实际操作等方式,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应着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解决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考查题目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教材规定的要求。必修课目,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考查科目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期未考试。  
    第十六条  各科成绩考核记分和评定方法。必修课考试科目(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初中预备年级(政治、语文、数学、外语、体育)采用百分制记分,并按分数计算A、B、C、D四个等级 A、B、 C、D分别占考试人数和20%、30%、30%、20%:考查科目、选修课目均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第记分,选修课程考核及格以上学科成绩记入学生学籍卡与学生评价手册。选修课采用学分制,每周l课时,学满1个学期,经考查及格,即作1分计算。   
   各学科须评定学年总评成绩。学年总评成绩按第一学期成绩总评40%与第二学期成绩总评60%评定。学期总评成绩以平时成绩20%,期中考试成绩20%,期未考试成绩30%和学期态度、能力成绩30%评定:无期中考试的科目以平时成绩20%,期未考试成绩50%和学期学习态度、学习能力成绩3懈定;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可根据平时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的体育合格标准按国家教委(87)教体字019号文《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执行实施。
    第十八条  第一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一般不举行补考。学生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准,予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不及格学科的补考内容和范围,由学科教研组根据教学计划确定。补考日期应事先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
    补考后的各科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因特殊情况(经学校事先同意的因公活动、外出:考试当天因急病需医院证明或其他特发事件)准假后缺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可按实际考试成绩评定: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再给予补考。
    第二十条  思想品德评语应依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和内容,对不同年级学生在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应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充分反映学生个性,应以正面引导式的鼓励性评语为主。.初中、高中学生毕业须进行毕业鉴定,学生毕业鉴定应采用自我评定和小组评议相结合方式,毕业鉴定的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四章免修升级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科成绩保持优良,有一定自学能力,单科学习成绩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学科比赛中获名次,或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出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的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二十二条  对患有先天性疾病、小儿麻痹症、部分肢体残缺,或有医院证明不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体育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    .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l、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体育、音乐因生理缺陷等原因,经校长批准免修,不予计算),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经补考后,预备年级语、数两门中有一门不及格;或语、数两门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初、高中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毕业年级不再留级。随班就读生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留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三年)仍不能升级,而又未满十六周岁者,应继续随班就读,也可转入初职班(校)学习。高中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经静安区教育局批准,可令其退学。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成绩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语、数、外三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两门以下(含两门),且德育、体育、劳动技能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会考成绩及格:或会考成绩中语、数、外三门会考及格,其他学科有一门不及格,德育、体育、劳动技能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语、数、外三门会考成绩及格,其他会考学科三门不及格以下(含三门)者。
    2、语、数、外三门会考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会考学科有一门不及格者。   
    3、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等级为“差”者。
    4、体育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5、劳动技能等级测试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l、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退学者。
    2、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休学、休学期满无复学条件者。  
    3、学完规定学习年限,但达不到毕业、结业标准者。
    第三十条  办理过外出旁听的学生,有该生所在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业证明,达到毕业、结业标准的,准予发给相应的毕业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初中毕业生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高中毕业生由静安区教育局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编号。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须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坚持学习者;须由家长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教导处审核批准,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高中出国读书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凭区县以上医院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提出复学申请(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即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时间,初中学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高中体诸方面情况,包括毕业生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籍卡、思想小结、素质教育活动鉴定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情况等,都应归入档案。班主任、政教处、学生团委、少先队大队部,备教研组、年级组都要及时将学生在校内外活动中受到各种表彰、奖励或处罚记录的材料或副件上报教务处归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籍管理、教导处要有专人负责,并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将新生名册和各年级学生的注册、转出、转入、借入、借读;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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