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dadapai
(我是一个步兵)
发表于 2007-10-18 15:48
显示全部帖子
到底是利是弊???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网上有贴:工作即将满十年的XX通讯公司员工,在明年元旦后陆续要先办理辞职手续,再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工号也要换掉。说是所有员工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