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淇淇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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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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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的定义
男女平等具有多重属性,作为一种思潮、学说和理论,它有自己独特的理论框架和逻辑体系;作为一种运动,它从工业化社会开始崛起而经久不衰;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基本确立;作为一种信仰与理念,它在生活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与此适应,人们关于男女平等定义的思考与探索也在上个世纪中后期有了重大突破,其标志是男女平等已经在联合国的平台上得到确认,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的优先选择领域。
究竟什么是男女平等,西方社会有一个家喻户晓的定义,即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人格、价值和尊严的平等。这个定义更多从心理学范畴或社会认知的范畴界定了平等的内涵,优点是从认识论的视角提出了改变传统文化,用人性的眼光、人文主义的原则来审视性别关系和男女关系。但这个定义的缺点是人格、价值和尊严都多少缺乏可量性,而平等又具有超越文化的属性,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阶级性、制度性和实践性。
笔者以为我国关于平等的传统界定,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这个定义规定,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
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制度尤其是法律的平等,如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层面上,平等是一种质的规定,他不能因性别而异———如果发生了性别性偏离,可以通过法律的路径加以解决;地位平等,则主要指实际生活领域中的性别关系状况,如男女相比,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各领域的实际参与程度和参与状况。在这个范畴中,平等又具有了相对性的特征,缩小男女社会地位的落差,比起实现权利范畴的平等,要复杂和艰难得多。以地位平等作为衡量性别关系的尺度,权利平等可能流于形式,因为在相同的绝对的权利规定的背景下,依然可能产出实际生活领域的差异与不平等。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权利平等是社会地位平等的前提,而地位平等又是对权利平等的一种反馈与检验,他能检测出权利平等的合理程度。
一般地说,权利平等与地位平等的轨迹相近时,则权利的规定和运作是好的,相反,当权利规定与实际地位的轨道偏离较大时,则权利往往存在较多问题。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力本身就具有性别的差异,如我国行政法规中普遍存在的男女离退休年龄的差异、婚姻法中存在的男女结婚年龄的差异等;另一种是权力规定虽然是合理的,但权力的运作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与司法和执法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历来是一个难点问题,司法难执法难,有法不依的问题可以说比比皆是,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的非操作化问题,就是一个集中的写照。可见,只有当权利与地位的轨迹接近重合,差异缩小,可以忽略不计时,实际生活领域的男女平等才能接近于完全实现。
而在这样的时代,男女的地位平等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以客观指标为主的曲线,而更多的表现为主观性的认知。因为在社会发展日益多样性,男女发展日益个性化的未来社会,平等将不再表现为“权力的一样”,而将表现为个性的充分与自由的发展。实现这样的性别的和人际的关系状况,显然在今天的背景下,是无法想象的。实现这样的关系状况,需要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仅仅是生活的和发展的第一需要,需要文化从根本上树立起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价值判断原则,我们的目标就是推进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实现,这个目标的实现,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过程的入口,权利平等是必备的准入路径,在过程中,经过权利与地位的相长与推进,最终的地位平等将在先进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框架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另外,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当地位平等,包括人格、价值尊严也平等时,如果依然使用权利这个范畴,则权利将可能是不平等的,是要有区别性对待某些事物和某个人群包括性别的,如社会保障系统中的社会公正原则、向社会弱势人群倾斜的原则等,就区别性对待了权利规定———在社会保障这个范畴,社会通行的能者多劳和不劳不得的原则,显然在需要保障的人群那里被区别对待了。性别关系也是这样,虽然从社会权利上来看,男女是一样的人,应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从生物的属性出发,男女又是不一样的性别(人),如果对男女实行完全同一的权利原则,则将出现权利的异化现象———同一的原则会推导出不同的结果。如不直接生育的男性可以不享受带薪产假(男女都可以享受带薪育儿假),但是如果直接生育的女性也不享受产假时,则会起码导致两个后果,一个是女性为了追求与男性的一样与平等而放弃生育,另一个是女性因生育而无产假待遇而付出健康的代价或者利益的损失。在这样的情景下,同样的权利产出的将是不同结果———对男性的较小的和中性的影响,对女性的较大的和不利的影响。如果要消除这种影响,权利就要有区别对待,像我国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带薪产假待遇,就较早地体现了权利原则的有区别性和灵活性。按照这样的逻辑,要矫正实际生活领域的性别不平等问题,我们可以很好地利用权利的杠杆作用,如在选举中适当向女性倾斜,用规定比例等方式,来激励更多的女性步入权力领域,缩小权力分配和使用领域的性别落差,推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可见,实现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不仅要有权利的无差异对待,还要有权利的区别性对待,而尊重不同性别的自然属性,满足缩小和消除男女实际社会地位落差的需求,恰恰是权利区别性对待的基本动机与出发点。这是一个很好的社会调节的杠杆,可以用来抗衡市场经济原则无孔不入的本性,而保持社会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增进社会的进步、公正以及性别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