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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 ..

呵呵,MM们群情激昂啊,被水水鼓动的,偶要提出反对意见了,表砸我,水水首先把“男女平等”的概念偷换了,你们都瞎激动啥?已经享受到男女平等的利益了,现在又要标新立异的来反对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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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2 生姜水 的帖子

你心知肚明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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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的定义

男女平等具有多重属性,作为一种思潮、学说和理论,它有自己独特的理论框架和逻辑体系;作为一种运动,它从工业化社会开始崛起而经久不衰;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基本确立;作为一种信仰与理念,它在生活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与此适应,人们关于男女平等定义的思考与探索也在上个世纪中后期有了重大突破,其标志是男女平等已经在联合国的平台上得到确认,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的优先选择领域。
    究竟什么是男女平等,西方社会有一个家喻户晓的定义,即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人格、价值和尊严的平等。这个定义更多从心理学范畴或社会认知的范畴界定了平等的内涵,优点是从认识论的视角提出了改变传统文化,用人性的眼光、人文主义的原则来审视性别关系和男女关系。但这个定义的缺点是人格、价值和尊严都多少缺乏可量性,而平等又具有超越文化的属性,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阶级性、制度性和实践性。

    笔者以为我国关于平等的传统界定,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这个定义规定,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

    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制度尤其是法律的平等,如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层面上,平等是一种质的规定,他不能因性别而异———如果发生了性别性偏离,可以通过法律的路径加以解决;地位平等,则主要指实际生活领域中的性别关系状况,如男女相比,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各领域的实际参与程度和参与状况。在这个范畴中,平等又具有了相对性的特征,缩小男女社会地位的落差,比起实现权利范畴的平等,要复杂和艰难得多。以地位平等作为衡量性别关系的尺度,权利平等可能流于形式,因为在相同的绝对的权利规定的背景下,依然可能产出实际生活领域的差异与不平等。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权利平等是社会地位平等的前提,而地位平等又是对权利平等的一种反馈与检验,他能检测出权利平等的合理程度。

    一般地说,权利平等与地位平等的轨迹相近时,则权利的规定和运作是好的,相反,当权利规定与实际地位的轨道偏离较大时,则权利往往存在较多问题。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力本身就具有性别的差异,如我国行政法规中普遍存在的男女离退休年龄的差异、婚姻法中存在的男女结婚年龄的差异等;另一种是权力规定虽然是合理的,但权力的运作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与司法和执法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历来是一个难点问题,司法难执法难,有法不依的问题可以说比比皆是,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的非操作化问题,就是一个集中的写照。可见,只有当权利与地位的轨迹接近重合,差异缩小,可以忽略不计时,实际生活领域的男女平等才能接近于完全实现。

    而在这样的时代,男女的地位平等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以客观指标为主的曲线,而更多的表现为主观性的认知。因为在社会发展日益多样性,男女发展日益个性化的未来社会,平等将不再表现为“权力的一样”,而将表现为个性的充分与自由的发展。实现这样的性别的和人际的关系状况,显然在今天的背景下,是无法想象的。实现这样的关系状况,需要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仅仅是生活的和发展的第一需要,需要文化从根本上树立起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价值判断原则,我们的目标就是推进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实现,这个目标的实现,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过程的入口,权利平等是必备的准入路径,在过程中,经过权利与地位的相长与推进,最终的地位平等将在先进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框架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另外,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当地位平等,包括人格、价值尊严也平等时,如果依然使用权利这个范畴,则权利将可能是不平等的,是要有区别性对待某些事物和某个人群包括性别的,如社会保障系统中的社会公正原则、向社会弱势人群倾斜的原则等,就区别性对待了权利规定———在社会保障这个范畴,社会通行的能者多劳和不劳不得的原则,显然在需要保障的人群那里被区别对待了。性别关系也是这样,虽然从社会权利上来看,男女是一样的人,应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从生物的属性出发,男女又是不一样的性别(人),如果对男女实行完全同一的权利原则,则将出现权利的异化现象———同一的原则会推导出不同的结果。如不直接生育的男性可以不享受带薪产假(男女都可以享受带薪育儿假),但是如果直接生育的女性也不享受产假时,则会起码导致两个后果,一个是女性为了追求与男性的一样与平等而放弃生育,另一个是女性因生育而无产假待遇而付出健康的代价或者利益的损失。在这样的情景下,同样的权利产出的将是不同结果———对男性的较小的和中性的影响,对女性的较大的和不利的影响。如果要消除这种影响,权利就要有区别对待,像我国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带薪产假待遇,就较早地体现了权利原则的有区别性和灵活性。按照这样的逻辑,要矫正实际生活领域的性别不平等问题,我们可以很好地利用权利的杠杆作用,如在选举中适当向女性倾斜,用规定比例等方式,来激励更多的女性步入权力领域,缩小权力分配和使用领域的性别落差,推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可见,实现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不仅要有权利的无差异对待,还要有权利的区别性对待,而尊重不同性别的自然属性,满足缩小和消除男女实际社会地位落差的需求,恰恰是权利区别性对待的基本动机与出发点。这是一个很好的社会调节的杠杆,可以用来抗衡市场经济原则无孔不入的本性,而保持社会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增进社会的进步、公正以及性别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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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男女平等的体现

1992年4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的具体内容。1995年,我国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向全世界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面基本国策”。近几年来,各级妇女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改革开放,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加强思想建设,以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精神,创造出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纵观人口、环境、土地等基本国策的实施,也有不尽不处。长期以来,女性相对男性普通处于弱势。我国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因素还很多如:女子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村委就将其责任田抽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为了实现男妇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体现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妇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生力军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公认和称赞。
虽然现阶段妇女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不能否认当前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妇女安于现状,缺乏市场意识和经济头脑,受一些不良宣传的影响,少数女青年缺乏积极向上的理想和信念,为了满足虚荣享乐,走上了卖淫、傍大款、做情人的路,还有一部分妇女不知法、不学法、不懂的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妇女问题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解决男女不平等,妇女受歧视问题,推进男女平等的参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政策,真正把法律赋予妇女的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从根本上提高中国妇女的地位,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最终取决于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做为现在女性不仅应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素质,迅速不懈地增强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还要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新时期的女性,应当充分认识新世纪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增强与时共进的现代意识,保持独立健全的人格。
新世纪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世纪,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实现中华民族腾飞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男性的积极参与,同样需要女性的努力奋斗。作为女性应克服自卑心理,弘扬女性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为实现自身价值而努力奋斗。记得我调入法院工作不久,被安排到行政庭工作,每天和那些来自农村的当事人打交道,并且他们所面对的都是行政机关,他们总认为我们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只要他们不请吃饭,官司就不会赢。为此,他们总是找关系,想办法,转上几个弯找熟人请法官吃饭,给他们解释我们是依法办事,打官司是靠证据,不是靠吃饭,但他们不相信,有时还讲某某人因没找关系官司没打赢等等。我对他们的做法很难接受。不能否认,我们有的法官会做一些有损于法院形象的事,但我那只是少数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法官。当我刚接触到这项工作时,也是有很多人担心我一个女同志,面对的一边是普通的百姓,一边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担心我顶不住,但我考虑到自己虽然是一个女性,但同时也是一名新时期的法官,如果对工作挑挑拣拣,别人会瞧不起我们女同志,女性要自强,就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就这样,我坚持干了下来,一干就是十年。十年来,我所办理的行政案件上百件,无一发回重审,改判。
大家也都知道,现在行政案件难就难在行政干预,为此,有时我顶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有人说我认真,有人说我难请,但更多的人给我的评价就是公正廉明。在十年来,我不仅多次被评为法院先进工作者,而且还连续二年被评为市“优秀女法官”和“十佳女法官”。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现在的行政审判庭庭长。实践使我认识到,我们女同志做工作有女同志的优势,办案尤为如此,只要我们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男同志能做到的,我们女同志也能做得到,并且做得更好。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女性,要生存、要发展,仍然需要发扬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新时期将是一个充满竞争的时期,竞争选择的是能力、水平,而不是派别。作为新时期的女性就应该有敢立潮头,奋勇争先的自信和干劲。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让社会更进一步了解女性、认识女性、重用女性。男女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也正因如此,“男女平等”被定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纵观我们的社会,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在法律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同处于优秀层次的男性与女性群体中,女性的智商、文化修养和综合能力并不亚于男性,而阻止女性走上领导岗位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恐怕主要是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缺乏平等竞争的机制。撒切尔夫人曾有一段关于“分配名额“的名言:“我非常反对给妇女一定的名额。这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做法,在我的一生中,起作用的是成就和是否合格。”在一个可以平等竞争的环境里,给一个性别硬性分配一定的名额当然是没有道理的,不可思议的。所以制定指令性计划的做法,也以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现实条件下,从政的环境对女性并不宽松。妇女长期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歧视妇女的偏见,像一条无形的绳索来傅着人们的心灵,这种陈腐的观念早就应该打破。打破它的唯一办法是实行体制上的改革,建立平等竞争的用人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具有决策能力和领导风范的优秀女性和男性一起步入政治舞台,为人类社会贡献才智。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 的科学分析和概括,是指导我国妇女运动发展的科学理论基础。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和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始终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期妇女观分析研究解决妇女问题,并在实践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形成了丰富的妇女理论,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仅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其发展程序也为一定的社会制度其发展程度也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其发展程序也为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种种轻视歧视甚至残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提供了根本保障的前提下,为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男女平等创造客观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府行为的作用,运用宏观调控机制,为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参政议政、接受教育、实现婚姻自由等方面创造了条件,把妇女发展问题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进而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从而是把妇女问题、妇女工作在国家民族发展中的位置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新实践新发展,是我们党在妇女问题上一次认识论的升华,标志着我国妇女运动进入一个更加理性、更加自觉、更高层次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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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6 玫瑰玛丽 的帖子

你气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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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8 joyhong 的帖子

难道又要搞睡地板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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