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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货物一起卖30元, A和B的发票分开开具。其中,A为本公司产品,为保证本公司的销售价格不变,需开票16元,B为买入的货物,进价为20元,卖出时就只能开票30-16=14元了,请问这样操作有问题吗?税务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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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吗?还是我的说得不够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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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啥不行?又没规定不能亏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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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B形成新产品C。
1、你分开开增票,客户明明买的是C产品,你却要开A\B两个产品的增票给客户,他们能否接受?客户是否愿意分开付款?
2、如果形成新产品C,那么应当将你们自产品A的生产成本及买入B产品的商品成本(不含税价格)一齐转入C产品的主营成本中。
如果A和B没有形成新产品,那么,要问你了,你买入的B产品,亏本销售出去,那你为什么还要买进来呢?高买低卖的行为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呢?你们公司又是否存在偷逃增值税的嫌疑呢?现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管理是很严格的,一旦什么行为被税务盯牢的话,是非常讨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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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joanna25_3 的帖子

谢谢你如此详细的答复.是帮朋友问的,据说客户不接受分开开票,所以现在已经在另想办法了.

[ 本帖最后由 小号他妈 于 2010-12-24 1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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